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发稿时间:2015-12-14浏览次数:218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加强目标和绩效管理,提高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教技〔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是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实行目标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协同创新中心更好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抓手,以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保障,通过协同创新方式,提升资源聚集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高校发展的优势特色,支撑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通过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完善、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估分为年度报告、中期绩效检查和周期综合评估。其中,年度报告由各协同创新中心自行组织按程序报“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绩效检查和周期综合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办法主要针对中期绩效检查和周期综合评估。

第四条  评估基本原则是:定性考察为主,辅以定量评价;侧重政策初衷,兼顾个性,以评促建,对比分析预期目标与实施成效;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简化程序。力求简洁高效。

第五条 原则上所有通过国家级认定满2年的协同创新中心都要接受中期绩效检查,所有通过国家级认定满4年的中心都要接受周期评估。接受评估的中心(以下简称“受评中心”)不得中途退出评估,否则视为放弃受资助资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绩效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绩效评估任务,审核绩效评估专家名单,发布绩效评估结果和实施奖惩措施。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制订具体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组织绩效评估专家研究提出绩效评估意见,提出评估等级建议,编制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 有关高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校做好绩效评估准备工作,对所属高校编制的绩效评估总结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负责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并会同主要协同单位对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协同创新中心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发展规划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为指导,全面总结协同创新中心在绩效评估周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绩效评估总结报告。中心负责人须对材料与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  评估要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重点考察四个方面:

一是是否达到评估期的发展目标。能否代表该领域中国高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国家重大需求,形成高校的优势特色。

二是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对高校提升创新能力所发挥的实质作用。重点包括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创新团队和管理队伍建设情况;科研组织模式创新和资源聚集能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展情况;中心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影响力提升情况以及重大成果的产出。

三是各项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情况。重点评估协同创新组织机制运行情况和实质性协同的深度和有效性;人事制度、人才培养、科研组织、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革是否切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中心发展需求;各项改革措施实施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等。

四是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评估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单位资源贡献、政策支持情况,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情况,中心人员队伍精神面貌,中心下一步发展的资源获取能力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评估指标根据不同中心类型确定差异化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方向同国家重大需求的切合度;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对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形成优势特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和任务完成的质量和贡献水平;协同创新中心机制体制改革整体推进情况与实施效果;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发展前景等。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估工作总体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当年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范围,发布绩效评估通知,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据此制定当年评估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参评协同创新中心编制绩效评估总结报告,经审核签章后,按时间要求报送至第三方机构,作为基本档案材料和后期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

绩效评估总结报告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如发现内容不实,将提出通报批评,进行整改复评或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工作组入校对参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环节包括:牵头高校协同创新推进情况汇报,中心负责人工作进展汇报,评估座谈会,现场考察和内部评议等。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组形成评估的初步意见,现场口头沟通并征求参评单位意见,在综合平衡所有参评协同创新中心评估情况后,给出评估结论(或排序),由第三方组织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布绩效评估意见和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组织和专家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组由绩效评估专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专家由常务专家和同行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兼顾高校一线科研人员、科研院所和企业界专家和政府管理人员的比例。

绩效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参评协同创新中心可提出申请需回避的评估专家或者单位。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遵守廉洁自律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责令牵头高校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目标,提出整改措施,报送整改效果。一年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以及被评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摘牌处理、终止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再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